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社会科学知识教育。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