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