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督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