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修改方案、申请听证的期限以公示的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修改总平面图的,应当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修正建筑红线图、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规划材料。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