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督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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