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除下列情形之外,不得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规划控制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三)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