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采用多种方式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组织编制机关根据论证结论和征求意见情况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建议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草案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告三十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四)组织编制机关将修改草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法定程序予以公布和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