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修改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