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情况。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