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