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