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