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