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