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机构收回经营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