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应当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