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客运班线经营期满后,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投入经营。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六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