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班车客运车辆和包车客运车辆配发规定的客运标志牌,客运标志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