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运输信息。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统计和档案制度,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