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共同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间隔进行检验和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