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共同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相关业务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