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鉴证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价格鉴证机构对留存的涉案财物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