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