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取消其鉴证资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