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价格鉴证:

(一)办案机关提供的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又无法补充相关材料的;

(二)办案机关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鉴证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无法进行的。

终止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向办案机关退还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