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新闻单位及其工作者不得对经营者或者商品作虚假新闻报道,牟取非法利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