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参与市场竞争,并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个人利用投诉、舆论等各种合法手段,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或者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