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