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