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八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付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