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禁止不正当的联合行为第十九条已废止经营者之间不得实施下列联合行为,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权益:(一)划定商品市场;(二)联合拒绝销售或者购买;(三)限定价格或者约定其他不合理的销售条件;(四)限定产量或者销售量;(五)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