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七条已废止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