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五条已废止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时.不得实施下列欺行霸市行为:(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