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时.不得实施下列欺行霸市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