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四条已废止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招标者向某一投标者透露标底;(二)投标者在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其他投标者报价或者其他投标条件;(三)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