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三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虚伪事实。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