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并实行情况通报和工作联系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