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