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