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停止活动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分别对违法双方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