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