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火灾发生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森林火灾扑救补助补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