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未按照森林防火规划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
(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五)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后,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八)未组织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的;
(九)对森林火灾事故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十)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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