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林业、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民政、卫生、通信、气象、消防等有关单位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省农垦总局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农场以及农垦系统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森林防火工作。

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林业管理机构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负责本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