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民森林防火意识,提高森林防火专职人员业务素质;

(三)指导建立并督促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解决本地区、本单位有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火灾现场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火灾扑救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