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