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九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森林高火险期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