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