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面积、火灾发生情况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森林防火经费。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森林火灾预防的宣传教育经费;(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三)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训练和装备经费;(四)森林火灾预防巡查经费;(五)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灾后处置经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