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依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