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