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工资集体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均可以解除工资集体合同,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三)企业因转产等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因其他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